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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二十六条”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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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财税奖励政策

第三条 新引进工业、农业产业化、第三产业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,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4年内,凡年纳税分别在10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以上,由区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40%给予奖励扶持。

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引进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,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4年内,区政府逐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60%给予奖励扶持。

1、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企业; 2、在我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; 3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生产企业; 4、经劳动部门审定,常年安置我区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; 5、年实际缴纳20万元/亩税收的投资企业。

第五条 租赁我区办公场地或工业厂房的新引进投资项目(不新征建设用地),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,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的前3年,由区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50%给予奖励扶持。

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,经确认技改项目完成后,实际年纳税比技改前上年纳税增长30%以上的,从技改完成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,连续三年按实际净增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的50%给予奖励扶持。

第七条 以上第三、四、五、六条中所称税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收,均不含建安税和销售不动产税收。

第件里面,有一个你写的关于‘汽配工业园’项目实施情况调查报告,你还记得吧?好,你自己的电脑u盘还有存档吧?那就好,你注意保存啊,我的这一份找不到了。不用,现在我不要用,你自己注意保存就行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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